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