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