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