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