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