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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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