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