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十九条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