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