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