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六十六条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