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