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9.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