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