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