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