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