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