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