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现金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