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三条 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外经贸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