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