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