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