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