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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涉及军工、军事等国防领域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原子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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