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202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核进口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核进口承诺义务的,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核出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出口核以及核两用物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