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