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五章 经营安全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经营安全 第六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三日内将所转让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