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