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