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时通过通航建筑物,未提前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报告,或者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