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五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