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