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