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