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