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