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