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