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