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九十四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