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八十六条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