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