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九十九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