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九十六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