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