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