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