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七)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