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