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二节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