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